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02执恢142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02执恢142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梁改建名下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路东段南侧西岸杰座(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郑房权证字第080102147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闫建丽(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梁改建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