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冀0930执278号;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冀0930执278号及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函(2018)冀0930执278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龙湖镇经四路东侧,纬三路北侧国瑞城七组团30号楼1-4层101(房屋所有权证号:1501000651)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庞之普(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位于龙湖镇经四路东侧,纬三路北侧国瑞城七组团30号楼1-4层101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