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04执恢168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04执恢168号及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奎杰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富田·兴龙苑47号楼2单元701(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0116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杨豪兵(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奎杰的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