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恢688之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恢688之三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赵银顺名下位于新郑市人民路南侧、莲河路东侧莲湖水岸9号楼1单元4层404(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01003896)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赵龙(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赵银顺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