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3-0048号
依据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311执恢281号及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311执恢281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二路北侧、求实路西侧华南城4B区1单元336,(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96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邹国良(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二路北侧、求实路西侧华南城4B区1单元336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