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3-0049号
依据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0304执恢62号之二;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304执恢62号及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44号国瑞爵仕苑7号楼3单元16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5082号)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曼思(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44号国瑞爵仕苑7号楼3单元1602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