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书作废公告
告(新分)2023-0050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91执恢2152号;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91执恢2152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36号德丰·麦卡伦11号楼1单元503,(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666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袁超飞(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36号德丰·麦卡伦11号楼1单元503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