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新执字第242号之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新执字第242号之三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赵建峰名下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洧水路南侧毛园一巷(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101000210)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金山(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赵建峰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