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3245号之三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3245之三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红英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南侧龙泊圣地-泊郡二期2号楼1单元302房产(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7673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赵艺聪(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红英的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