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恢451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恢451号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彩云名下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路东段南侧西岸杰座1号楼1单元2楼224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501025168)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左志琪(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彩云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