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3-0051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03执恢507号之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03执恢507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开发商不配合,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许柏旗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152号龙湖锦艺城34号楼1单元1101(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5417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许文静(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许柏旗的原不动产权证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