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3158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3158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高浩杰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路中段北侧西亚斯国际学院东侧西亚斯·御璟4号楼2单元504(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1)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74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祥(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高浩杰的房屋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