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恢523号二;河南省新郑市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恢523号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付娟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龙湖大道6号院正商·红河谷23号楼3单元202(原不动产权证号为:140101053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华远(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付娟的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