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3-0053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05执778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05执778号及变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东路77号水榭华城32号楼1单元4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21)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120512号)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杨金菊(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东路77号水榭华城32号楼1单元401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