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恢483号之一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恢483号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春霞名下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双湖花苑2号楼4单元502(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901002844)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芦丛敏(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春霞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