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3-0054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02执4197号之三,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02执4197号之三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饶龙军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和庄镇宏达路198号院正商·红溪谷56号楼3单元2003(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3010号)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将饶龙军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杨彦超(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和庄镇宏达路198号院正商·红溪谷56号楼3单元2003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 年 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