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青因保管不善,将豫(2021)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11117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青青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