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河南正商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保管不善,将登记证明: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46555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河南正商龙湖置业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