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3-0056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恢102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恢102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变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21世纪国际城D区12号楼3单元6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1851号)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赵娜(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21世纪国际城D区12号楼3单元602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