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恢757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恢757号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媛媛名下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路南侧书香园1号楼2单元1103(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601024687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司帆(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媛媛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