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1033号之二;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1033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辽僚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紫荆山南路2号翰林华府9号楼2单元2102(原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2)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0741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李平(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辽僚的不动产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 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