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4939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4939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郜俊磊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双拥路112号盛世龙城9号楼1单元1703(原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8679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鞠金花(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郜俊磊的不动产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 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