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3-0057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恢580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恢580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周常岭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一路北侧、商贸路东侧华南城1#交易广场E座1单元3361的(不动产权证号为:1601013291)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周爱玲(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周常岭的原不动产权证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