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1202执1941号之十、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1202执1941号之十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魏炜栋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东侧、郑州梦思露机械有限公司北侧兰馨壹号院1号楼1单元2203(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32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三门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魏炜栋的房屋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