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03执恢1024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03执恢1024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贾改银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烟路东侧、仓城路北侧鑫源花园14号楼3单元101(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7658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白月慧(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贾改银的房屋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
2023 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