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3-0062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裁定书(2023)豫0102执2819号之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02执2819号之三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南侧龙泊圣地云顶2号楼3单元1001,(房屋所有权证号:1101004859)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吴娟(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南侧龙泊圣地云顶2号楼3单元1001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