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李大儒保管不善,将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34254号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新郑正商兴城置业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