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3-0063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04执2853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04执2853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云路1号浩创·梧桐郡(A地块)A20号楼2单元7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1456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于洋(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云路1号浩创·梧桐郡(A地块)A20号楼2单元701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