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因保管不善,将豫(2022)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075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62801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118610号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