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恢813号之二;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恢813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魏玉玲名下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双拥路112号盛世龙城8号楼1单元1303号(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9104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韩香丽(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魏玉玲的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