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亮因保管不善,将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6853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张东亮
2023年11 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