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新郑市电业管理局因保管不善,将新土国用(1999)第1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郑市供电公司
代理人:胡亚杰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