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恢664号之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恢664号之三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变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曹亮亮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61号正商瑞钻2号楼2单元1703号,(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619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时秋红(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曹亮亮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 年 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