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王宝生、王媛媛因保管不善,将产权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1101001017-1号、新房权证字第1101001017-2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宝生、王媛媛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