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4660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4660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冯秋红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溱水路东侧兴弘花园2号楼2单元202(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8691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冯鹏宇(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冯秋红的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