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 2024-0001号
依据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1627执1601号;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1627执1601号及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二路北侧、求实路东侧郑州华南6A区1-2层1327,(房屋所有权证号:C1601005767)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赵冬梅(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二路北侧、求实路东侧郑州华南6A区1-2层1327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