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419/2024-00002
  • 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畜牧业
  • 2024-01-04
  • 2024-01-04
  • 2024-01-04
关于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方式的通知

按照省防疫督导检查组工作要求,已报告企业的证件必须加盖审查公章。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获证企业需按照要求,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动物防疫条件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报经分管畜牧行政审批领导批准,递交报告地址变更为畜牧行政审批窗口,审核合格的,加盖已报告备注和公章;未按规定报告的,原则窗口不再受理其他畜牧审批业务,并将该违法行为向业务主管科室、执法队通报,不再进行网上通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九条  推行动物饲养场分级管理制度,根据规模、设施设备状况、管理水平、生物安全风险等因素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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