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02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6579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6579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西侧44号国瑞爵仕苑10号楼1单元2803,(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75882号)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鹏毅(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西侧44号国瑞爵仕苑10号楼1单元2803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