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03执恢3644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03执3644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田志涛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西侧威龙逸品5号楼1单元505(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313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赵国庆(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田志涛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