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林东亮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豫(2023)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53031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林东亮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