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03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恢598号之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恢598号之三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变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二路北侧、求实路东侧华南城6B区1单元119,(房屋所有权证书号:C1601010037)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杨玉秋(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二路北侧、求实路东侧华南城6B区1单元119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