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04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04执2824号及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04执2824号及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三路北侧、商贸路东侧华南城5A区1单元1517,(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51121号)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赵广成(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三路北侧、商贸路东侧华南城5A区1单元1517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