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4167号之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4167号之四;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4167号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牧晓夏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北侧、鸿鹄路西侧中州·金秋乐园20号楼4单元103(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3128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秀朋(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牧晓夏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 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