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91执恢3888号之三、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91执恢3888号之一及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蔡支兵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39号基正·唐宁1號G 4号楼1单元1901(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4611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李文浩(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蔡支兵的房屋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