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05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3318号之二及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3318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99号绿都·丹石锦园10号楼1单元2503,(房屋所有权证号:1601010855-1、1601010855-2 )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姚书川(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99号绿都·丹石锦园10号楼1单元2503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