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因保管不善,将160701741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新郑市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责任公司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