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双湖置业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5037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郑州双湖置业有限公司
2014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