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05执恢4056号之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05执恢4056号之一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付东行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文苑路5号裴大户寨公园里9号楼1单元1101(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01473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李好军(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付东行的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