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02执5313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安蒙蒙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郑新快速通道东侧、双湖大道南侧华南城1#交易广场B座1单元4248(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证第0026248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聂春杰(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安蒙蒙的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