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08执恢898号之二,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书(2023)豫0108执恢898号之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于张领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云路1号浩创·梧桐郡(A地块)A 17号楼2单元601(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1031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囤钰(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于张领的房屋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2月19日